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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能發電廠建造廠商訴訟的主旨和意義

 

前言

在2011年3月11日發生的東日本大地震、引發了歷史上最惡劣的福島第一核能發電廠事故。

損失之嚴重、到目前仍不知如何收拾、何時方可收拾。如果受害是起因于原子爐缺陷、核能發電廠

建造廠商理所當然必須負責。

核能發電廠建造廠商訴訟、就是為了明確其法律責任。亦即以福島第一核能發電廠原子爐的建 造廠商GE、東芝、日立為被告、追訴其責任的裁判。不過、如大家所知、本訴訟論點極為困難、也正因為如此、我認為其涵義更形重要。

不久、裁判就要開始了、我想在此再度確認本訴訟的論點和意義。

 

The No-nukes 權 【拒絕核能的權利】

我們認為核能發電廠建造廠商理應負責製造產品〈PL〉以及民法上的不法行為責任。只是、針對核 能發電廠事故、核能損害賠償法〈以下簡稱核陪法〉卻有ㄧ套責任集中制度的規定。只有核能事業 者〈在此為東京電力公司〉必須負起責任、其他單位都免責。在這情形之下、我們的訴求通常都會 很簡單的被判駁回。

但是、如起因原子爐缺陷或本身過失而引發事故、核能發電廠建造廠商卻不須承擔任何責任、這 未免太不合理了。再說,如果這種論調行得通、很可能導致建造原子爐時、廠商重視營利性的程度 遠較安全性為重。

基此、我們認為責任集中制度違反了憲法的規定、應為無效。我們主張責任集中制度侵害了免於 核能恐懼的權利、也就是侵害了【拒絕核能的權利】。

舉例來說、名譽權和隱私權在憲法上並無明文規定。但是,現在大家都認同它是一種人權。隨著 時代的變遷、如果需要新人權、可根據憲法第13條幸福追求的規定、向法院提出要求、如果法院 承認了這個以人格權1類型為主的訴求、就可敲定其在憲法上的人權地位。

不只是核子武器、因核能發電廠而引起的核能災害實情和嚴重性、受過這幾次事故洗禮的我們 感受最深。大家再也沒有必須承受核能恐懼而生活下去的理由。拒絕生活在核能恐懼下、已經 不是主義、主張或感情論、應該說是全世界所有人類都應享有的人權。

在此、我們根據憲法第13條和記載社會生存權的第25條的規定、主張「拒絕核能的權利」。以第 13條的自由權並加入第25條做為請求權的意義、涵蓋了要求政府採取得以不生活在核能恐懼政策 的權利。如果申訴成功、不僅可以要求政府放棄核能政策、而且更可以要求實施遲遲未能展開的 【孩童‧受災者支援法案】

當今,【拒絕核能的權利】做為新人權應是理所當然的。相信一旦被承認、對脫離核能發電廠運動而言、應有莫大的助力。

 

責任集中制度

令人感到驚訝的是核能發電廠建造廠商免責的集中制度、全世界都以其制定法律、條約做為核 能損害賠償的原則。也就是說,核能發電廠建造商獲得龐大利益卻不須承擔任何責任、只須 專心建造原子爐即可。編制了這種責任集中制度、其目的無非是想讓全世界的核能發電廠一再 繁殖。

如上所述、本訴訟將挑戰責任集中制度、切入核能發電廠體制核心。相信全世界人類都擁有共同 意識、將此做為國際議題、攜手合作。本訴訟的被告雖只有GE、東芝、日立3家公司、事實上、 全世界的核能發電廠建造廠商都是被告。如果說核能發電體制本身也是被告對象也不過分。

本訴訟的展開非常困難、不過,這也是非常有意義、嶄新的訴訟。大約4,200位原告的各位先生、 女士、很高興終於要開戰了。全體律師團將本著堅強毅力和使命感全力以赴。

律師團共同代表 島 昭宏